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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诸城市宏泽建材有限公司“3·18”一般物体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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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1年3月18日9时30分许,诸城市宏泽建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6万元。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宏泽建材公司将设备拆除项目发包给不具备
2021年3月18日9时30分许,诸城市宏泽建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6万元。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宏泽建材公司将设备拆除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队伍,用汽车吊在吊起沙料传送带设备平移过程中,因吊装带磨损严重,吊装带实际载荷能力下降,吊装过程不平稳,在吊装沙料传送带设备过程中吊装带突然被拉断,沙料传送带设备撞倒站在吊装危险区域内的作业指挥人员,并将其压在下面。
该起事故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宏泽建材公司存在安全管理缺失,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在同一作业区域内的两家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针对现场情况制定吊装作业方案。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混乱,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拆除、吊装设备过程现场管理混乱,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属地党委政府未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等问题。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
(一)免于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刘某,设备拆除作业负责人,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张某,汽车吊驾驶员,进行吊装作业前,未对吊装带的安全可靠性进行检查,吊装作业过程不平稳,未及时进行调整,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某,宏泽建材公司职工,将拆除设备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队伍,未与施工队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徐某,宏泽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吊装作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李某,汽车吊车主,未按照QY25K-Ⅱ汽车起重机《操作手册》的安全管理规定,建立起重机安全工作制度,未及时对磨损严重的吊装带进行更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有关部门和属地7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
(四)其他问责建议
责成诸城市密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向诸城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诸城市委、市政府向潍坊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诸城市应急局对宏泽建材公司处以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李波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李波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建议诸城市人民政府对宏泽建材公司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文章来源:《中国建材科技》 网址: http://www.zgjckjzz.cn/zonghexinwen/2021/0520/1161.html